我市自年正式实施大病医疗“二次救助”政策以来,已让城乡低保、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重点优抚对象、经认定的低收入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及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下放职工、孤儿等弱势群体得到了救助政策的实惠。
上述救助对象因患尿毒症、白血病、各种恶性肿瘤、重症肝炎(含肝硬化)及并发症、重症胰腺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中风后遗症、艾滋病毒感染等12种重大疾病的,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报销和民政救助“一站式”结算后,对个人自付医疗费仍较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次实施医疗救助。
目前,我市的大病医疗“二次救助”标准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和孤儿对象按可报销部分自付医药费的70%给予救助,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补助的60年代精减下放职工、本人无固定收入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按65%标准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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