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重症胰腺炎   发布时间:2021-4-2 14:05:0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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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加路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后,经县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所患疾病或经有关医保部门认定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属于《北京铁路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列救助范围时,即可申请相应救助待遇。

参保职工患《办法》所列病种以内疾病,首先享受病种救助,在经属地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或商业大额)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含九类特大病)报销后,自付部分金额(不含起付线以内部分)超过病种救助金额时,按费用比例救助办法享受救助待遇。参保职工患《办法》所列病种以外的其它疾病,在经属地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或商业大额)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含九类特大病)报销后,按医疗费用救助办法享受救助待遇。住院生活补助、死亡补助依据《办法》相关规定享受救助待遇。

参保职工在参加路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前患病继续接受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经属地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或商业大额)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含九类特大病)报销后,按医疗费用救助办法享受救助待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病种救助与费用比例救助和医疗费用救助、住院生活补助、死亡补助可依照相关规定同时享受;病种救助中不同病种可同时享受。

参保职工在路局管内调动,应转移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所属关系;退休或调离局外而参保时间不足半年且未曾享受过保障待遇时,如本人自愿退出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提出申请,可全额退还个人当年缴纳的互助保障金;参保时间超过半年或曾享受过保障待遇的,不退还个人当年缴纳的互助保障金,维续保障关系至自然年结束。

除外责任。参保职工因违法犯罪、违犯国家和地方治安管理条例打架斗殴、酗酒滋事、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自杀、自残而受伤住院或死亡的以及在国(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就医、住院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办法》所列各项救助。

救助类别与救助标准明细表

救助类别

序号

先期大病救助病种

救助

标准

1

器官移植(特指)

2

恶性肿瘤

3

白血病

4

红斑狼疮

5

重症肌无力

6

再生障碍性贫血

7

败血症

8

尿毒症

9

血液透析

10

心脏瓣膜置换术

11

心脏搭桥术

12

主动脉手术(开胸、腹)

13

血管支架植入术

14

急性肝坏死

15

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

16

良性脑肿瘤手术

17

开颅手术

18

体内良性肿瘤摘除术(特指)

19

安装心脏起博器

20

因病致截瘫

21

因病致永久性失明

22

因病致植物人状态

23

重度烧伤(深Ⅱ度,面积占体表总面积的10%以上)

24

急性脊髓灰质炎

25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26

脑血管意外

27

心肌梗塞

28

流行性乙型脑炎

29

关节置换术

30

闭塞性脉管炎

31

女工特病1(特指)

32

女工特病2(特指)

费用比例

救助

1

参保职工患大病自负费用年内超过病种救助部分(不含起付线以内部分)

90%

2

在册参保特、重困职工患大病自负费用年内超过大病救助部分(不含起付线以内部分)

95%

医疗费用救助

1

参保职工患病自负费用年内超过元以上部分(不含起付线以内部分)

90%

2

路局在册参保特、重困职工患病自负费用年内自负费用(不含起付线以内部分)

95%

住院生活补助

1

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7天(含)以上

每天补助30元,每自然年天,跨年度住院应累计计算。

2

参保职工因伤住院治疗7天(含)以上

死亡

补助

参保职工因病、伤、意外死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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